侦探啦
第四节 采用特殊调查的具体要领
2019-06-13 18:32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目前在我国,由于调查员的地位、权利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而民间的调查员们事实上又一直在从事这些方面的工作,因此从纯法理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民间侦探参与各类案件调查的一般身份及地位、所采用手段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可以凭借利用的法律依据及策略做一个较初步的探讨。

 
  第四节  采用特殊调查取证行为、手段时防御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具体要领
 
一、 密拍密录
 
密拍密录是有可能侵犯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的特殊调查手段,在法律上、社会舆论上都极为敏感。因此此类活动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开展行动前注意办理好有关立案的法律手续,如取得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律师事务所的立案文书、法院执行部门的有关手续等。
 
  在器材的使用上应尽量选择合法器材———就摄像而言,一般民用的数码摄像机就比较合适。录音使用一般的采访机或数码录音笔均可。在具体拍摄中,一般应尽量在公开场合,通过正常渠道拍摄。在迫不得已要到被调查者所在的办公地点或被调查者警惕性较高时,应尽量通过同伴协助分散其注意力后进行拍摄。
 
  最后一条,为了侦探自身的安全计,特别是从调查手段本身的合法性出发,绝对不要到被调查者的个人住所内部进行此类拍摄。
 
  二、 守候与跟踪
 
守候与跟踪主要是为了了解被调查者的活动规律、常出没场所、交往情况而使用的外线调查手段。侦探使用这类调查手段在法律上主要的风险是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与个人隐私,并且也有可能因被调查方察觉而通过报警或私下报复等手段给侦探本人、公司和委托方造成各种危险与麻烦。因此对此类行动从行动前、行动中、意外情况的处置等各方面进行精心筹划就显得更为重要。
 
  行动前的准备:开展行动前注意办理好有关立案的法律手续,特别是针对一些可能要采取严密监控,容易被调查者发现的案件而言尤其应注意这一点。
 
  打假案件最好能先到工商、技监部门备案;诉讼证据调查最好能有律师事务所的受案材料(从法律上讲这样更可靠,但在实践中似乎难以完全做到)。
 
  在具体操作中,一般不应使用专门器材,但可以多运用一些人工技巧,从跟踪技术、人员配合本身提高跟踪、守候的成功率。同时也可减少被对方发现的可能———在守候与跟踪中,基本上可以说只要能不被对方察觉的手段,就是没有法律风险的手段。
 
  另外,在守候与跟踪活动中,侦探(调查员)绝对不应携带任何可能暴露身份或企图的物品(名片、调查公司的通讯录、文件等)———这样即便是被对方发现,找人或报警对侦探(调查员)进行人身控制后也无法对其具体身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既确保委托人的情况不至于泄露,也使得对方不会对侦探(调查员)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理。
 
  当侦探(调查员)被被调查对象察觉并控制后,侦探应尽量不卑不亢、机智灵活地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让对方摸不清底细。这样既能归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也不会给自己公司或委托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对知情人的询问与对犯罪嫌疑人、侵权行为人的讯问
 
 
对知情人的询问是侦探调查案件中最常使用的手段,开展这类活动在法律上的麻烦主要是侦探(调查员)一般说来没有要求对方回答自己问题的强制性权力;对犯罪嫌疑人、侵权行为人的讯问也是如此,而且由于对方一般都是违法者,要套出一些真实的东西往往更为困难。
 
  因此,在此类调查行动前,首先应注意准备好有关立案的法律手续、要向被询问人出示的工作身份证明等材料。由于侦探在对案件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侵权人的询问活动中,并不具备强制对方如实回答的身份与权力,所以此类问话的记录或录音一般应取得其同意或在其不知道自身言论有可能成为法庭证据的情况下取得。其中由于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记录没有法律效力,因此除一般愿意配合的案件知情人员外,其他的询问都应尽量通过录音来加以记录固定。
 
  在与那些不可能如实陈述的人员的接触中,侦探以其能接受的身份与之接触十分重要。趁其不在意或无警惕性的情况下录下关键性言谈———这类录音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确证后往往可与其他证据一道证明案件的某项环节。
 
  参照司法机关办案的一般常规,侦探在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并需要记录(录音)其证词时,最好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一道进行,这样有助于加强收集到的证词的可信度。如果在此过程中,有有关案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与案件无关但可信赖的人士参加,所收集到的证据的可信度就更高了。
 
  四、使用伪装身份时的打入与贴靠
 
使用伪装身份时的打入与贴靠在侦探的调查手段中是较为特殊的一种,使用这种手段法律上最大的不利因素就是比较容易把侦探牵入到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不良行为中去。
 
  因此在开展此类行动时首先要注意严格控制案件范围,除迫不得已时尽量不要使用这类敏感的调查方式。在一些标的额大、有相关执法部门参与或默许的案件中,使用这类手段前应注意办理好有关立案的法律手续,取得相关的法律文书、回执。在对方倒打一耙时可用来作为辩解的依据或用来解救被对方识破扣留的人员。
 
  在具体隐蔽个人身份时,不要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这直接违反国家法规),而应多通过衣着、公司证明材料之类的东西掩护自己的身份。
 
  五、特定背景资料收集
 
这类背景资料的收集一是对人,二是对公司(组织)。而这两类资料中最敏感的部分要么在相关个人或机构手中,要么则是有关公司的内部机密,所以收集这类资料,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侵犯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
 
  所以在收集这类资料时,一般还是应尽量通过公开渠道进行,通过对各种渠道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获得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情报;在一定要借助外力收集时,就应比较多地通过与相关公司、组织、专业人士在正常的业务、工作交往中进行套取。这样既不会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又能较高效地获得相关情况。当然对于那些对方行为已构罪,我方委托人已报案的情况,在司法机关的参与下,我方侦探也可以适当地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收集目标人员或公司的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