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捉奸偷拍偷录取证涉嫌侵犯隐私权
2015-05-25 14:26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具有证据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合法手段取得;必须真实,无任何人为编辑或修改;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一、偷拍偷录取证侵犯隐私权

  在具体确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应当对这一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

  3、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二、法院是否会采纳偷拍偷录为离婚证据

  雇佣他人偷拍偷录获得的证据,因离婚证据取证不当涉及侵犯隐私权

  雇佣他人采用偷拍偷录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P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为违法偷拍偷录涉嫌侵犯隐私,所取得资料不能作为案件证据。

  对于偷拍偷录行为,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法律不在禁止偷拍偷录这一行为了,偷拍偷录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P偷录来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这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曲解,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来获取证据。而一方为了获取另一方与女性朋友的不轨行为的证据,雇佣他人的采用偷拍照片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这一偷拍照片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